
典型案例
2019年12月19日晚7点,保安小侯在巡逻楼盘时,楼盘的安保主任邀请他以及另外一名保安小张在监控室里一起喝酒。小侯一开始是拒绝的,但是后来保安队长也来了,也开始劝小侯一起喝酒。小侯不好再推脱,便去楼盘旁边的超市,买了两瓶43度,500毫升的白酒。小张喝第一杯的时候,是一次性干了,后面也基本都是一次一杯,小侯则是一次半杯。喝完一瓶以后,小侯已经昏昏沉沉的了,靠在座椅上不省人事,但是小张觉得不尽兴又去了便利店,买了两瓶55度,500毫升的同种白酒继续喝。悲剧就这样发生了,20日凌晨1点20分左右,安保主任和保安队长将小张送进深圳龙城医院,但小张当时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。凌晨2点,两人又将小侯送进医院,小侯被诊断为中度酒精中毒。

那么哪些劝酒行为会承担法律责任呢?
和人一起喝酒中,如果饮酒出事,有四种情况劝酒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:
(1)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。在因喝酒引发醉酒人心脏病、心肌梗塞等疾病的发作,导致伤残、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,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,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。如果同饮人不了解,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,诱发对方疾病,此时同饮人无需承担过错责任。但依据《民法通则》中的公平责任原则,同饮人应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。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劝了大量的酒,则应按照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承担赔偿责任。
(2)强迫性劝酒。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,如野蛮灌酒,言语要挟、刺激对方,不喝就纠缠不休等,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,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,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当然,此种情况下,醉酒人也有一定的过错,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。
(3)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。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有关规定,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,一旦出事,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。因为此时共同饮酒人应对醉酒的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。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,而醉酒人不听劝阻,同饮人则可以免责。同样,在明知一方喝多、神志不清的情况下,同饮人应及时予以劝阻。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,以致出现意外,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(4)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。如果未将醉酒人送回而发生“酒后跌伤”等情况,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?对此,应结合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。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、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,此时同饮人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。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,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(比如家中无人),此时若出现意外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有关规定,同饮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律师说法
在本案中,属于第二种情形强迫性劝酒。在本次饮酒过程中,小候和小张是因为保安队长加入劝酒,不能拒绝才开始喝酒。但是,此种情况下,小张和小侯也有一定的过错,因为这种强迫并非是暴力性的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》的规定,应当减轻劝酒人的赔偿责任。另外,劝酒还要认清对象。根据法律规定,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;小张和小侯是是成年人,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。
法律依据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6条第一款规定:“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
《侵权责任法》第26条规定: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”
《民法通则》第131条: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。”